沒有內閣的票擬、或者掌印太監的批紅,那些皇上下達的令旨,只能算不合法的中旨,是隨時可以抵賴作廢的。
當然,最終決定權在皇上或者監國手里,皇上不同意,哪怕有票擬、批紅,也不能通過,別說圣旨,連中旨都不算。
由此可見明朝皇帝權力之大。
不過權力再大,碰到一群不怕死,不守規矩的文官,依舊讓你形同虛構。
如今監國才十三歲,自然不能由他來真正的掌握最終決定權,只是走過程的簽個名,或者代簽。
由掌握票擬的內閣,及司禮監掌印太監,“為了防止”內閣、太監聯合欺騙監國,由步入實干趨勢的言官參與以監督為名的下級票擬。
什么是監督為名的下級票擬,這是鄭恩暗中推動百官提出來的。
就是說內閣票擬、太監批紅之后,因監國年少,可能被奸臣蒙蔽,因此再多一道工序,就是由擁有下級票擬權的言官,再進行監督性的票擬一次,下級票擬超過百分之五十一,則算通過,成為合法的圣旨。
明代言官主要由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組成,大部分品秩不高,甚至很低,但其政治地位卻極為突出。
擁有著規諫皇帝,左右言路,彈劾、糾察百司、百官,巡視、按察地方吏治等等權力。
大凡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衙門,從皇帝到百官,從國家大事到社會生活,言官都能管,并且是合法的監察和言事范圍。
可想而知言官的權力有多大,可偏偏這群權力極大的言官,品秩很低,拿著微薄的俸祿,在明初貨幣購買力足的時候還能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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