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假設另一方立了遺囑說錢Si後全部捐慈善機構,配偶仍是可以主張特留分把自己的那一部分拿來。
這個制度的設計初衷也是為的能在另一方離世後能保障伴侶的經濟和生活。
-第四類是「社會的認同與身分感」
也就是透過婚姻登記法律承認關系得到社會認同與身分感,也就是所謂的符號與制度身份的認可感。
總結歸納婚姻的益處和相關想法就是:
1.「財產共有綁定」-確保在任何一方離世都可以再接下來的時光無憂,關鍵字是「財產」。
2.「醫療決策代理」-確保配偶有在對方無意識的時候的醫療決策權,關鍵字是「醫療」。
3.「遺產分配」-目的同財產共有綁定,關鍵字仍是「財產」。
4.「社會符號與制度身分認同感」-關鍵字是「社會符號」和「身份認同」。
關於「身份認同」部分,我這邊想闡述的是要看你的「身份認同」是壓在那里了,因為我個人的「身份認同」并沒有壓在婚姻上,所以這點對於目前的我并沒有實質殺傷力,未來,恐怕也不會有。
至於「社會符號」,我得坦白說,如果沒有婚姻這個「社會符號」是有些不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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