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座的有高盛和花旗的人,紫微星國際的首席法務也從硅谷來到了紐約,還有在華爾街這邊邀請來的兩個精通證券法的大律師。
只花了不到半個小時,就給出結果了。
可以搞!
大概原因有三點。
第一,就像周不器說得那樣,他的家族基金跟暢游之間沒有任何往來,屬于各自獨立的經濟個體,內部的關聯性不強。
第二,在這個過程中,暢游的控制方沒有弄權謀私,恰恰相反,是承受了巨大風險的大公無私。
也就是說,這7000多萬股的股票,是華爾街的金融機構們不想要,周不器才被迫接盤的;而不是其他金融機構想要,但是周不器不賣而轉到了自家腰包里。
判例法里有很大的主觀性,不會像大陸法系那么教條。
大陸法系的都是有著很明確的法律條文,違反了法律條文,就是犯法。所以就經常會出現很多人明明是在做好事,卻犯法了。
海洋法系沒有法律條文,主要是陪審團制,很大的一個法律倫理就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一件在道德上很高尚的事,就不可能犯法。如果犯法了,那一定是法律錯了,就要提請更高級的法院或者國會對法律解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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